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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太原环城高速追尾碰撞致人死亡事故


编辑:2023-05-17 10:16:21

2007年1月20日6时许,晋A18XXX号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东环高速公路27km+500m处,被随后驶来的晋K34XXX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后车车司乘人员二人死亡、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7年1月31日、2月6日两次组织相关鉴定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勘察、拍照、检验,向委托方调查了解事故现场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事故有关资料,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一、鉴定情况

(一)、整车情况

1. 前车

号牌号码为晋A18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FWJA9CA7YA0XXXXX;品牌型号为颜山BSQ9130;车辆类型为重型普通半挂车;总质量20500kg;核定载质量为10000kg;外廓尺寸(长/宽/高)为16500×2500×2580mm;注册登记日期为2001年1月5日。

事故发生时拉载总质量35980kg。

2. 后车

号牌号码为晋K34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BEPCCAH05X2XXXXX;品牌型号为北京现代BH7160M;总质量为1700kg;整备质量1265kg;核定载客5人。

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6人。

(二)车辆损坏及检验情况

1. 前车

后保险杠正常位置时下平面距地高度为650mm。后保险杠向内弯折70度,左端向内弯曲。左后尾灯及支架向内弯曲。

半挂车左、右尾灯通电时亮,右转向灯通电时亮,左转向灯不亮。前照灯光工作状态正常。

2. 后车

前灯破裂,前保险杠外饰板断裂,机盖卷曲脱落,水箱框架变形,气缸罩等件破损,仪表板断裂,方向盘断裂,主、副安全气囊弹出,前立柱弯折下陷,顶盖前部弯曲,中间部位向后隆起,后立柱与后侧围板接合处凹陷变形,后机盖后移30mm。

制动系统未见异常,手制动工作正常。

转向系统除方向盘断裂外,余未见异常,传动部位连接正常。

3. 现场情况

事发道路为平直干燥沥青路面,同向三车道。

前车停在中间车道,后车半个车身钻入前车的左后尾下方。

距后车前轴后方20m,为玻璃碎片密集区。

距后车前轴后方25m至26m之间,有后车留下的轮胎印迹。

距后车前轴后方29m内,有后车追尾碰撞时洒落的泥土等物。

二、分析计算

根据车辆损坏及现场情况,该事故为典型的正后追尾钻入碰撞。事故发生地点为同向三车道。

在碰撞初始位置,有K车留下的轮胎印迹,系K车在钻入碰撞时突然增加的载荷所致。因K车装有ABS系统,即便是提前采取了制动措施,也可能不会留下制动印迹。

根据上述检验与分析,利用能量守恒定律:1/2mV2+mGh=μmGS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得出A车在被追尾时的速度为51km/h,K车追尾时速度为123km/h。

三、鉴定意见

根据上述检验与分析计算,得出以下结论:

1. 晋A18XXX号车的尾灯工作状态正常。

2. 晋A18XXX号车被追尾时的车速为51km/h。

3. 晋K34XXX号车追尾碰撞时的车速为123km/h。

4. 晋K34XXX号车的制动系统未见异常,手制动工作正常。

5. 晋K34XXX号车的转向系统除方向盘断裂是本次事故碰撞所致,其余未见异常。

委托方依据我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为事故善后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键沟通

2007年1月太原环城高速追尾碰撞致人死亡事故


2007年1月20日6时许,晋A18XXX号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东环高速公路27km+500m处,被随后驶来的晋K34XXX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后车车司乘人员二人死亡、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7年1月31日、2月6日两次组织相关鉴定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勘察、拍照、检验,向委托方调查了解事故现场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事故有关资料,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一、鉴定情况

(一)、整车情况

1. 前车

号牌号码为晋A18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FWJA9CA7YA0XXXXX;品牌型号为颜山BSQ9130;车辆类型为重型普通半挂车;总质量20500kg;核定载质量为10000kg;外廓尺寸(长/宽/高)为16500×2500×2580mm;注册登记日期为2001年1月5日。

事故发生时拉载总质量35980kg。

2. 后车

号牌号码为晋K34XXX;车辆识别代码为LBEPCCAH05X2XXXXX;品牌型号为北京现代BH7160M;总质量为1700kg;整备质量1265kg;核定载客5人。

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6人。

(二)车辆损坏及检验情况

1. 前车

后保险杠正常位置时下平面距地高度为650mm。后保险杠向内弯折70度,左端向内弯曲。左后尾灯及支架向内弯曲。

半挂车左、右尾灯通电时亮,右转向灯通电时亮,左转向灯不亮。前照灯光工作状态正常。

2. 后车

前灯破裂,前保险杠外饰板断裂,机盖卷曲脱落,水箱框架变形,气缸罩等件破损,仪表板断裂,方向盘断裂,主、副安全气囊弹出,前立柱弯折下陷,顶盖前部弯曲,中间部位向后隆起,后立柱与后侧围板接合处凹陷变形,后机盖后移30mm。

制动系统未见异常,手制动工作正常。

转向系统除方向盘断裂外,余未见异常,传动部位连接正常。

3. 现场情况

事发道路为平直干燥沥青路面,同向三车道。

前车停在中间车道,后车半个车身钻入前车的左后尾下方。

距后车前轴后方20m,为玻璃碎片密集区。

距后车前轴后方25m至26m之间,有后车留下的轮胎印迹。

距后车前轴后方29m内,有后车追尾碰撞时洒落的泥土等物。

二、分析计算

根据车辆损坏及现场情况,该事故为典型的正后追尾钻入碰撞。事故发生地点为同向三车道。

在碰撞初始位置,有K车留下的轮胎印迹,系K车在钻入碰撞时突然增加的载荷所致。因K车装有ABS系统,即便是提前采取了制动措施,也可能不会留下制动印迹。

根据上述检验与分析,利用能量守恒定律:1/2mV2+mGh=μmGS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得出A车在被追尾时的速度为51km/h,K车追尾时速度为123km/h。

三、鉴定意见

根据上述检验与分析计算,得出以下结论:

1. 晋A18XXX号车的尾灯工作状态正常。

2. 晋A18XXX号车被追尾时的车速为51km/h。

3. 晋K34XXX号车追尾碰撞时的车速为123km/h。

4. 晋K34XXX号车的制动系统未见异常,手制动工作正常。

5. 晋K34XXX号车的转向系统除方向盘断裂是本次事故碰撞所致,其余未见异常。

委托方依据我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划分,为事故善后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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