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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编辑:2023-05-17 10:16:21

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是二〇〇三年十二月经山西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国家司法部备案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是山西省司法鉴定协会理事单位。首批规范化司法鉴定机构。本所现有执业鉴定人50名。各类鉴定专家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建所以来,我们以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执业理念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深得委托方及当事人的尊重和赞誉。

本所的执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及车损司法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痕迹司法鉴定。

本所案件服务区域涵盖北京、河北、河南、辽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市区以及省内市、县和周边地区;山西省高、中、基层各人民法院,省高速交警各支队,省内市、县(区)各交警队,省内中国大地、太平洋、中国人寿、渤海、都邦保险公司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都先后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或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本所受理案件有严格的程序保证,雄厚的专家队伍,高素养的专业水准和行业经验作为技术后盾,为案件实体质量打下厚重的基石,程序与实体并重,相得益彰,互为依托。至今我所已承办数千起案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成为省内各级法院、交管机关、保险机构处理事故、调解纠纷、客户理赔的有力依据。委托案件既是对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的信任,也是对鉴定部门综合实力的测评和考验。

案情简介

本所接受王XX个人委托,对王某某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2014年11月8日7时35分,在长风小区杨某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与同方向骑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 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办案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审阅相关鉴定材料,严格按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SJB-C-1-2003)和《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对被鉴定人进行临床检验。

(1)结合案情、被鉴定人的年龄、性别、体质、平素身体的状况等一般情况以及治疗方案、手术情况等相关因素, 确定鉴定时机在伤后3~6个月的期限内,并确证损伤、损伤的部位及相关的治疗情况。结合客观检验( 如X线片等) 、病历资料和病情证明等相关、全面的文审资料, 判定损伤存在与否及损伤类型。

审阅相关病历及影像资料:

被鉴定人王某某在山西华晋骨科医院住院病案记载:主诉:摔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0小时。于2014年11月8日入院,住院号1411042。专科情况:左下肢缩短外旋畸形,左股骨粗隆间压痛阳性,腹股沟区压痛阳性,左下肢纵向叩击痛阳性,可触及骨折感,双侧足背动脉搏动未触及,末梢血运、感觉运动可。辅助检查:X片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积极术前准备,于2014年11月13日在全麻下行左侧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术后给予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住院19天,于2014年11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

(2)检查中注意与健肢相比较, 观察伤肢肌肉有无萎缩, 伤肢病理相关检查有无异常, 若有异常, 继续对其痛觉、触觉及温度觉等浅感觉进行检查, 甚至对其相应的深感觉及复合觉进行检查, 并作记录。( 在实践工作中, 文审资料中有关的病情证明常常无神经损害意见, 而实际临床法医学检查中确实存在神经损害的情形, 此项检查旨在排除被鉴定人合并神经损伤的可能, 以防漏诊漏评) 。

查体时嘱其平躺,在不过份牵拉伤肢的前提下,对伤侧肢体进行检查, 并详细记录检验情况及伤肢是否存在痛觉、触觉、肌张力异常、肌萎缩等情况,排除或肯定伤肢是否存在神经损伤的可能。与健肢相比较,对伤肢进行损伤局部的外表检查记录和周径测量以及关节功能的主、被动结合检查。

法医临床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坐于自家床上。自诉左胯部疼痛不适,长时间走路后左腿肿胀,头晕。

检查所见:左大腿外侧可见一处手术愈合瘢痕,长14.0cm;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活动度:屈曲45°,后伸5°,外展10°,内收5°,外、内旋各10°。余(-)。

(3)查看伤侧肢体关节X 线片, 再次确证引起伤肢活动功能丧失的原因。( 存在神经损伤者还应复查相应神经的感觉诱发电位等) 。

本案中阅2014年11月15日山西华晋骨科医院X片示:左侧髋关节人工置换术后改变。

(4)根据相关文审资料及临床法医学检查, 结合记录, 左下肢活动功能受限,并遗留一些主观不适症状。故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5.1条及第4.9.9条i)款之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达九级伤残。

(5)最后,告知被鉴定人伤后功能锻炼的重要性及功能恢复的最佳时间, 指导被鉴定人进行伤后功能锻炼。

现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车辆的保有量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损伤亦逐步增多。这些案件中四肢长骨的损伤经统计占有相当的损伤比率。鉴定过程中,可因被鉴定人自身的因素( 包括主观、客观) , 或因受伤当时及受伤后的治疗及恢复情况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而致被鉴定人肢体功能活动暂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或部分的丧失, 从而影响着被鉴定人日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因此, 在对此类损伤进行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工作中, 我们应考虑到诸多干扰因素所在, 在排除相关的干扰因素的基础上, 对被鉴定人的损伤进行伤残评定的鉴定工作中, 要客观、公正、公平的得出鉴定意见, 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

在肢体功能的临床法医学伤残评定的鉴定工作中, 要注意把握伤后时间、损伤部位及程度、损伤有无合并症和伤残程度等诸多因素。比如,下肢的主要功能是负重和行走,保持各关节充分的稳定,人体在站立负重时,稳定的程度受到承重面积的大小、重心的高低,以及重心线与承重面的关系三方面的影像。在行走时要求下肢各关节不仅稳定,而且须具备一定的活动范围,因此下肢任何一个部位受损,都会影像以负重和行走为中心的整个下肢的功能,所以肢体丧失功能的定义为,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功能的丧失,以肢体三大关节各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再用它们的积相加,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虽然这样规定可以弥补依靠孤立的关节功能评价肢体损伤的不足,但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整体不等于局部相加,也就是说肢体功能并不等同于各关节功能相加。同时用这种计算方法评价肢体功能会产生一些矛盾,比如,对常见的胫腓骨中段较严重的骨折的评定,伤者诸如跛行、下蹲困难、疼痛以外常常没有其他功能障碍,此时用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来评价整体功能明显不妥。按权重指数计算,腕关节、肘关节、踝关节,即使完全丧失功能也不过评定为X级伤残,这显然不合理。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并发症及其他影响功能活动者,原则上评定为X级伤残。

由于肢体各关节特殊的特殊性、复杂的解剖毗邻关系, 如与其毗邻的骨骼、肌肉、肌腱、筋膜、韧带、多重神经等, 以及对受伤的关节进行治疗时而做的内、外固定, 上述多方面的因素势必会对被鉴定人来检时关节的功能活动能力有所影响。其次, 对于关节损伤的案例中, 如果存在骨关节伤患、关节处肌腱筋膜韧带损伤、创伤性关节炎、神经损伤、关节处皮肤挛缩性瘢痕形成等情况, 被鉴定人在愈合后很有可能引起关节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这就需要鉴定人在检验鉴定时充分把握损伤的预后及选择最佳的鉴定时机,即在帮助被鉴定人尽量恢复关节的功能活动后, 关节功能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 进行鉴定及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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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是二〇〇三年十二月经山西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国家司法部备案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是山西省司法鉴定协会理事单位。首批规范化司法鉴定机构。本所现有执业鉴定人50名。各类鉴定专家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建所以来,我们以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执业理念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深得委托方及当事人的尊重和赞誉。

本所的执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及车损司法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痕迹司法鉴定。

本所案件服务区域涵盖北京、河北、河南、辽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市区以及省内市、县和周边地区;山西省高、中、基层各人民法院,省高速交警各支队,省内市、县(区)各交警队,省内中国大地、太平洋、中国人寿、渤海、都邦保险公司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都先后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或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本所受理案件有严格的程序保证,雄厚的专家队伍,高素养的专业水准和行业经验作为技术后盾,为案件实体质量打下厚重的基石,程序与实体并重,相得益彰,互为依托。至今我所已承办数千起案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成为省内各级法院、交管机关、保险机构处理事故、调解纠纷、客户理赔的有力依据。委托案件既是对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的信任,也是对鉴定部门综合实力的测评和考验。

案情简介

本所接受王XX个人委托,对王某某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2014年11月8日7时35分,在长风小区杨某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与同方向骑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 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办案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审阅相关鉴定材料,严格按照《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SJB-C-1-2003)和《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对被鉴定人进行临床检验。

(1)结合案情、被鉴定人的年龄、性别、体质、平素身体的状况等一般情况以及治疗方案、手术情况等相关因素, 确定鉴定时机在伤后3~6个月的期限内,并确证损伤、损伤的部位及相关的治疗情况。结合客观检验( 如X线片等) 、病历资料和病情证明等相关、全面的文审资料, 判定损伤存在与否及损伤类型。

审阅相关病历及影像资料:

被鉴定人王某某在山西华晋骨科医院住院病案记载:主诉:摔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0小时。于2014年11月8日入院,住院号1411042。专科情况:左下肢缩短外旋畸形,左股骨粗隆间压痛阳性,腹股沟区压痛阳性,左下肢纵向叩击痛阳性,可触及骨折感,双侧足背动脉搏动未触及,末梢血运、感觉运动可。辅助检查:X片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积极术前准备,于2014年11月13日在全麻下行左侧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术后给予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住院19天,于2014年11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

(2)检查中注意与健肢相比较, 观察伤肢肌肉有无萎缩, 伤肢病理相关检查有无异常, 若有异常, 继续对其痛觉、触觉及温度觉等浅感觉进行检查, 甚至对其相应的深感觉及复合觉进行检查, 并作记录。( 在实践工作中, 文审资料中有关的病情证明常常无神经损害意见, 而实际临床法医学检查中确实存在神经损害的情形, 此项检查旨在排除被鉴定人合并神经损伤的可能, 以防漏诊漏评) 。

查体时嘱其平躺,在不过份牵拉伤肢的前提下,对伤侧肢体进行检查, 并详细记录检验情况及伤肢是否存在痛觉、触觉、肌张力异常、肌萎缩等情况,排除或肯定伤肢是否存在神经损伤的可能。与健肢相比较,对伤肢进行损伤局部的外表检查记录和周径测量以及关节功能的主、被动结合检查。

法医临床检查:

被鉴定人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坐于自家床上。自诉左胯部疼痛不适,长时间走路后左腿肿胀,头晕。

检查所见:左大腿外侧可见一处手术愈合瘢痕,长14.0cm;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活动度:屈曲45°,后伸5°,外展10°,内收5°,外、内旋各10°。余(-)。

(3)查看伤侧肢体关节X 线片, 再次确证引起伤肢活动功能丧失的原因。( 存在神经损伤者还应复查相应神经的感觉诱发电位等) 。

本案中阅2014年11月15日山西华晋骨科医院X片示:左侧髋关节人工置换术后改变。

(4)根据相关文审资料及临床法医学检查, 结合记录, 左下肢活动功能受限,并遗留一些主观不适症状。故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5.1条及第4.9.9条i)款之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达九级伤残。

(5)最后,告知被鉴定人伤后功能锻炼的重要性及功能恢复的最佳时间, 指导被鉴定人进行伤后功能锻炼。

现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车辆的保有量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损伤亦逐步增多。这些案件中四肢长骨的损伤经统计占有相当的损伤比率。鉴定过程中,可因被鉴定人自身的因素( 包括主观、客观) , 或因受伤当时及受伤后的治疗及恢复情况等诸多方面的影响, 而致被鉴定人肢体功能活动暂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或部分的丧失, 从而影响着被鉴定人日常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因此, 在对此类损伤进行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工作中, 我们应考虑到诸多干扰因素所在, 在排除相关的干扰因素的基础上, 对被鉴定人的损伤进行伤残评定的鉴定工作中, 要客观、公正、公平的得出鉴定意见, 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检验方法。

在肢体功能的临床法医学伤残评定的鉴定工作中, 要注意把握伤后时间、损伤部位及程度、损伤有无合并症和伤残程度等诸多因素。比如,下肢的主要功能是负重和行走,保持各关节充分的稳定,人体在站立负重时,稳定的程度受到承重面积的大小、重心的高低,以及重心线与承重面的关系三方面的影像。在行走时要求下肢各关节不仅稳定,而且须具备一定的活动范围,因此下肢任何一个部位受损,都会影像以负重和行走为中心的整个下肢的功能,所以肢体丧失功能的定义为,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功能的丧失,以肢体三大关节各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再用它们的积相加,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虽然这样规定可以弥补依靠孤立的关节功能评价肢体损伤的不足,但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整体不等于局部相加,也就是说肢体功能并不等同于各关节功能相加。同时用这种计算方法评价肢体功能会产生一些矛盾,比如,对常见的胫腓骨中段较严重的骨折的评定,伤者诸如跛行、下蹲困难、疼痛以外常常没有其他功能障碍,此时用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来评价整体功能明显不妥。按权重指数计算,腕关节、肘关节、踝关节,即使完全丧失功能也不过评定为X级伤残,这显然不合理。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并发症及其他影响功能活动者,原则上评定为X级伤残。

由于肢体各关节特殊的特殊性、复杂的解剖毗邻关系, 如与其毗邻的骨骼、肌肉、肌腱、筋膜、韧带、多重神经等, 以及对受伤的关节进行治疗时而做的内、外固定, 上述多方面的因素势必会对被鉴定人来检时关节的功能活动能力有所影响。其次, 对于关节损伤的案例中, 如果存在骨关节伤患、关节处肌腱筋膜韧带损伤、创伤性关节炎、神经损伤、关节处皮肤挛缩性瘢痕形成等情况, 被鉴定人在愈合后很有可能引起关节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这就需要鉴定人在检验鉴定时充分把握损伤的预后及选择最佳的鉴定时机,即在帮助被鉴定人尽量恢复关节的功能活动后, 关节功能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 进行鉴定及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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