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的常见法律问题
编辑:2024-08-28 14: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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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是什么?】
2 【如何启动司法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鉴定的事项可以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系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查明的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不予准许。对于应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及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不予委托鉴定。 当事人如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某专业性问题存在鉴定必要的,应当委托鉴定。 3 【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提出申请。 4 【司法鉴定事项如何确定?】 需申请方结合自身诉求/答辩、案件事实、证据等因素确定。司法鉴定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不能概括性地提出某类司法鉴定申请(譬如申请鉴定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尽可能列明鉴定范围(譬如申请鉴定XX工程中3号楼和4号楼外墙部分的XX质量问题)。 5 【申请鉴定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6 【鉴定机构怎么选?】 7 【鉴定费用谁来支付,交纳给谁?】 鉴定费用是由申请人预交给鉴定机构的,无需支付给人民法院。费用数额以鉴定机构通知为准。鉴定费用必须依通知按时缴纳,否则可能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8 【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9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会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在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后,法院会通知鉴定人出庭。 10 【哪些情况需要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来源:济南中院
关于司法鉴定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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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是什么?】
2 【如何启动司法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鉴定的事项可以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系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查明的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不予准许。对于应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及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不予委托鉴定。 当事人如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某专业性问题存在鉴定必要的,应当委托鉴定。 3 【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提出申请。 4 【司法鉴定事项如何确定?】 需申请方结合自身诉求/答辩、案件事实、证据等因素确定。司法鉴定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不能概括性地提出某类司法鉴定申请(譬如申请鉴定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尽可能列明鉴定范围(譬如申请鉴定XX工程中3号楼和4号楼外墙部分的XX质量问题)。 5 【申请鉴定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6 【鉴定机构怎么选?】 7 【鉴定费用谁来支付,交纳给谁?】 鉴定费用是由申请人预交给鉴定机构的,无需支付给人民法院。费用数额以鉴定机构通知为准。鉴定费用必须依通知按时缴纳,否则可能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8 【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9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会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在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后,法院会通知鉴定人出庭。 10 【哪些情况需要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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