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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治之维


编辑:2024-03-27 11:25:21

民主与法制社   2024-03-27

 

作者:陈玺

 

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明确要求。“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领域深入贯彻“两个结合”的具体举措,更是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路径。我们要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赓续文脉、传承法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一、从文化自信到文化思想的历史进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文化自信”,明确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定文化自信,是事关国运兴衰、事关文化安全、事关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大问题”。于个体而言,文化自信是个人对所属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积极态度和充分肯定,反映着个人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互动中对本民族文化的欣赏尊重和理解认同;于国家而言,当今世界多元文化并存,文化自信可以让我们在与世界各国多元文化的交流互鉴中获得中国文化转型的动力和文化创新的能力,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风貌;于民族而言,文化自信是民族对其文化精神品格之清醒自觉、坚定认同和执着追求。由此,强有力的文化自信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形成筑牢了理论根基。

习近平文化思想凝练于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理论创新也是为了更好坚守这个魂和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文化建设,取得了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人心、文化事业日益繁荣等一系列重大实践成就,积累了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等重要实践经验。“‘结合’的前提是彼此契合。‘结合’不是硬凑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源不同,但彼此存在高度的契合性。”“相互契合才能有机结合。”习近平文化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在中国的落地生根,深化了对人类社会文化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

习近平文化思想厚植于数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沃土。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中既包括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的深刻教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通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方方面面,我国古代主张的民惟邦本、居安思危、礼法合治、治吏为先等,对于当代治国理政具有重要启示。

习近平文化思想放眼于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美好期许。千百年来,“以和邦国”“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等理念世代相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指出:“中华民族历来讲求‘天下一家’,主张民胞物与、协和万邦、天下大同,憧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美好世界。”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强调:“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是共建‘一带一路’最重要的力量源泉。”文明交流互鉴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文明在互学互鉴中实现共同进步。当今世界,全球治理进入加速演变期,在能源、税收、金融、绿色发展、减灾、反腐败、智库、媒体、文化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离不开全球各方的参与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一枝独秀”。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谋在于众。要以“命运共同体”的宏阔视角,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全新内涵。

二、中华文明基本特征的法治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一样?为什么能够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关键就在于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关键就在于‘两个结合’。”“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自古就有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文化胸怀,中华文明历来主张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在法律文化中均有突出体现。

世代相承的法治理念勾画了中华法文化的连续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千百年的积淀和传承,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法律智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内化为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和文化性格;中国法律的精神、概念、原则、术语等,以习俗、惯例、观念、语言、文化等多种方式,长期存续于社会生活之方方面面,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诸多法治理念得到长期恪守和传承。譬如,礼法合治反映了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智慧底色,天人感应影响着中国仁政司法传统的形成;官箴法谚的润物无声,“约法三章”“童叟无欺”“明察秋毫”“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等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民众法律意识浸润。中华法文化中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基本品格,在历代盛世治国理政中得到全面彰显。

法随时立的法律传统彰显了中华法文化的创新性。《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指出,马克思主义“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法与时转则治”,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是法律工作的重要原则,中国古代法制传统突出体现了以发展为核心的朴素唯物史观。商鞅主张“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务实权变、趋时更新是法律实践的特征,亦是其必然要求。活力体现在变通。古代地方官的裁决往往多变通,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平衡着天理、国法、人情,这恰恰是对法律精神最深层的把握。“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坚持变化发展看问题的基本立场,方可不断在制度建设层面推陈出新,不断开辟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新境界。

天下大同的法治格局奠定了中华法文化的统一性。董仲舒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华夏大地的若干文明区域独立发展又彼此交汇,逐步形成齐鲁、燕赵、巴蜀、荆楚等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但都秉持“天下大同”“天下为公”等华夏一体的文化价值观念,奠定了中华民族统一的文明基础。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以统一天下为己任,都以中华文化的正统自居。”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始终追求团结统一,把这看作“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历史上,无论哪个民族“建鼎称尊”,建立的都是多民族国家。越是强盛的王朝,吸纳的民族就越多。“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坠”,都是大一统的组成部分。正是有了大一统的制度和理念,全国各族人民才将中华大地视为一个整体,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也才得以形成、巩固并不断发展。

多元共生的法律文化体现着中华法文化的包容性。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君子和而不同”,多民族文化并存、本土文化与地域文化并存、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并存是古代中华文明的基本特征。早在夏朝以前,华夏族吸收了苗人创造的“刑”而发展出自己的法律文化;春秋战国时期,西北诸戎的“法”与中原民族的“礼”由对立走向融合;宋元明清之际天下观念、正统观念的根本转变,促使各民族法律文化多元融合历史进程加速推进,最终实现了法律“一道德,同风俗”的多民族共生共存的治理模式。

动态稳定的法律秩序延续着中华法文化的和平性。《国语·郑语》载:“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蕴含于亲属容隐、存留养亲、原心论罪、息讼止争等诸原则之中的和合思想,与作为古代中国人本主义思想代表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之价值关怀暗合,体现了古代中国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复杂关系的深度理解,亦彰显着古代中国对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理想状态的合理预设,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持续提供着传统思想支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延续着“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文明根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及本质要求。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展开,中华传统法文化的价值逐渐受到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高度重视法治历史经验的当代借鉴,而且将中华法文化的传承上升到文化自信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并在讲话中多次提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良法善治”等,为我们树立了总结法治历史经验并为现实服务的成功典范。

“情理法”概念谱系为基准的立法旨趣。开展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自古以来,“天理、国法、人情”皆是民心、民意、民情的深度表达,法律的权威最终来自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与依循。宋代判牍中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慎”之严谨公正,“恤”之宽大慈悲,集中体现于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和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之中。法治文化的包容性在“慎”与“恤”的平衡中得以彰显,如在历代立法中对情理法的综合考量、对断罪“具引律令格式正文”等慎重态度,以及在立户、田课、赋役、赏赐、刑罚等方面对社会弱势群体均设置优待措施等,这些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无不体现着中华法系文明的德法融合以及对“道法者治”这一公正原则的追求,德治、法治的本、用关系在历代实践中实现了互动转化和辩证统一。

“明定责成”政务机制为核心的执法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执法之核心即公职人员运用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司马光《资治通鉴》载,“李林甫领吏部尚书,日在政府”。此处所谓“政府”即宰臣议事场所——政事堂,与当代“政府”之内涵与功能已较为接近。法文化不只是条文或判例的集合,它也是社会成员在识别、制定、执行规范等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活动,研究法文化需要充分考量人的因素。中国古代以吏治为手段保障公正执法司法的治理理念和制度规定,诞生了一大批清官廉吏,对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完善执法司法权力运作机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化有为无”辩证思维为指引的司法哲学。“无”是传统哲学中基本的、重要的理论命题,并最终成为中国传统哲学基本范畴之一。“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无”是万物的源起及其生成变化的动力,是力量和智慧的源泉,老子有关“无为”思想则来自“有无相生”的理论,并成为我国古代辩证思想的历史渊源。古代中国“无刑”“无讼”“无狱”“无冤”等以“无”为核心的司法理念,均受到传统文化辩证法思维的浸染与渗透。“无刑”意在尽量减少刑罚适用,《尚书·大禹谟》载,早在远古时期,舜帝曾夸赞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及至宋代,亦有“刑期无刑,要归于德”。“无讼”意在使纠纷得以化解以达和谐,“天下无讼”作为古代中国的一种价值追求,展现了中国文化以文德治天下、崇礼尚和的人文品质与博大情怀。“无狱”意指官府通过根刷案牍处置积案,及时处置稽留嫌犯的法律行为,“无留刑禁”“狱犴皆空”成为历代王朝政治清明的重要标识。“无冤”是司法在实效中的理想追求,春秋辛钘描述理想之政:“圣主在上,廓然无形,寂然无声,官府若无事,朝廷若无人。无隐士,无轶民,无劳役,无冤刑。四海之内,莫不仰上之德,象主之指。”《资治通鉴·汉纪》已将“天下无冤民”作为官员获得褒奖的政绩之一。元代王與《无冤录》言:“洗冤不如民自以不冤,平冤又不若天下之无冤。”无冤理念在古代中国以上诉和禁止告状不受理等制度为依托,官吏通过详察案情,以达消除冤狱、慎刑止杀之目的,“雪活人命”被视为官僚重要德政治迹。

“下会其度”社会效果为标准的守法浸润。“法治”不是少数人的活动,而是所有人共同奋斗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事业。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所谓“知法守法”,离不开普法活动。人人守法状态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广大民众内心的法信仰、法感情和对法律规则的自觉遵守。在我国古代,尽管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与现代社会有本质差异,却产生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方式。在普法形式、普法载体、普法内容、普法文化等方面不乏可圈可点之处。以普法形式及载体为例,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专门的法官、法吏负责向百姓教授法律知识;汉朝以书面方式张挂法律文书,召集民众一起进行口头讲读;唐朝于科举考试中专设明法一科,“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两宋律学教育大盛,一时将“读律”与“读书”相提并论;明清两朝大兴“讲读律令”之风,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此外,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方言区以当地语言讲解,不识字的民众则以图像、歌诀等通俗便利的方式以明律法内容,达至宣传效果的最大化。与不同时代媒体发展状态相适应,中国古代法律宣传的载体较为多样,民间故事、章回小说、戏剧弹词、科考试题、判例判牍、法谚歌诀、楹联壁记等,无不承载着传统法律文化信息,成为当时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部分内容甚至成为经久不衰的经典之作。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肩负的时代使命。要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循着经由世代传承所积淀的文化品格、尊崇的精神品质,不断探索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涵养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现代法治理念,为人类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宋时期官僚叙复法转型研究”(23BFX19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2期

责任编辑:马毓晨 廖卫华

总平台审核编辑:韩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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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法治之维


民主与法制社   2024-03-27

 

作者:陈玺

 

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明确要求。“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领域深入贯彻“两个结合”的具体举措,更是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路径。我们要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赓续文脉、传承法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一、从文化自信到文化思想的历史进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文化自信”,明确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定文化自信,是事关国运兴衰、事关文化安全、事关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大问题”。于个体而言,文化自信是个人对所属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积极态度和充分肯定,反映着个人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互动中对本民族文化的欣赏尊重和理解认同;于国家而言,当今世界多元文化并存,文化自信可以让我们在与世界各国多元文化的交流互鉴中获得中国文化转型的动力和文化创新的能力,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风貌;于民族而言,文化自信是民族对其文化精神品格之清醒自觉、坚定认同和执着追求。由此,强有力的文化自信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形成筑牢了理论根基。

习近平文化思想凝练于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理论创新也是为了更好坚守这个魂和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文化建设,取得了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深入人心、文化事业日益繁荣等一系列重大实践成就,积累了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等重要实践经验。“‘结合’的前提是彼此契合。‘结合’不是硬凑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源不同,但彼此存在高度的契合性。”“相互契合才能有机结合。”习近平文化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在中国的落地生根,深化了对人类社会文化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新时代党领导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

习近平文化思想厚植于数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沃土。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中既包括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的深刻教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通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方方面面,我国古代主张的民惟邦本、居安思危、礼法合治、治吏为先等,对于当代治国理政具有重要启示。

习近平文化思想放眼于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美好期许。千百年来,“以和邦国”“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等理念世代相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指出:“中华民族历来讲求‘天下一家’,主张民胞物与、协和万邦、天下大同,憧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美好世界。”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强调:“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是共建‘一带一路’最重要的力量源泉。”文明交流互鉴是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文明在互学互鉴中实现共同进步。当今世界,全球治理进入加速演变期,在能源、税收、金融、绿色发展、减灾、反腐败、智库、媒体、文化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离不开全球各方的参与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一枝独秀”。天下之事,虑之贵详,行之贵力,谋在于众。要以“命运共同体”的宏阔视角,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全新内涵。

二、中华文明基本特征的法治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一样?为什么能够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关键就在于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关键就在于‘两个结合’。”“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自古就有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文化胸怀,中华文明历来主张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在法律文化中均有突出体现。

世代相承的法治理念勾画了中华法文化的连续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千百年的积淀和传承,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法律智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内化为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和文化性格;中国法律的精神、概念、原则、术语等,以习俗、惯例、观念、语言、文化等多种方式,长期存续于社会生活之方方面面,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诸多法治理念得到长期恪守和传承。譬如,礼法合治反映了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智慧底色,天人感应影响着中国仁政司法传统的形成;官箴法谚的润物无声,“约法三章”“童叟无欺”“明察秋毫”“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等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民众法律意识浸润。中华法文化中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基本品格,在历代盛世治国理政中得到全面彰显。

法随时立的法律传统彰显了中华法文化的创新性。《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指出,马克思主义“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法与时转则治”,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是法律工作的重要原则,中国古代法制传统突出体现了以发展为核心的朴素唯物史观。商鞅主张“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务实权变、趋时更新是法律实践的特征,亦是其必然要求。活力体现在变通。古代地方官的裁决往往多变通,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平衡着天理、国法、人情,这恰恰是对法律精神最深层的把握。“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坚持变化发展看问题的基本立场,方可不断在制度建设层面推陈出新,不断开辟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新境界。

天下大同的法治格局奠定了中华法文化的统一性。董仲舒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华夏大地的若干文明区域独立发展又彼此交汇,逐步形成齐鲁、燕赵、巴蜀、荆楚等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但都秉持“天下大同”“天下为公”等华夏一体的文化价值观念,奠定了中华民族统一的文明基础。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以统一天下为己任,都以中华文化的正统自居。”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始终追求团结统一,把这看作“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历史上,无论哪个民族“建鼎称尊”,建立的都是多民族国家。越是强盛的王朝,吸纳的民族就越多。“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坠”,都是大一统的组成部分。正是有了大一统的制度和理念,全国各族人民才将中华大地视为一个整体,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也才得以形成、巩固并不断发展。

多元共生的法律文化体现着中华法文化的包容性。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君子和而不同”,多民族文化并存、本土文化与地域文化并存、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并存是古代中华文明的基本特征。早在夏朝以前,华夏族吸收了苗人创造的“刑”而发展出自己的法律文化;春秋战国时期,西北诸戎的“法”与中原民族的“礼”由对立走向融合;宋元明清之际天下观念、正统观念的根本转变,促使各民族法律文化多元融合历史进程加速推进,最终实现了法律“一道德,同风俗”的多民族共生共存的治理模式。

动态稳定的法律秩序延续着中华法文化的和平性。《国语·郑语》载:“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蕴含于亲属容隐、存留养亲、原心论罪、息讼止争等诸原则之中的和合思想,与作为古代中国人本主义思想代表的“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之价值关怀暗合,体现了古代中国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复杂关系的深度理解,亦彰显着古代中国对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理想状态的合理预设,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持续提供着传统思想支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倡绿色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延续着“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文明根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及本质要求。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展开,中华传统法文化的价值逐渐受到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高度重视法治历史经验的当代借鉴,而且将中华法文化的传承上升到文化自信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并在讲话中多次提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良法善治”等,为我们树立了总结法治历史经验并为现实服务的成功典范。

“情理法”概念谱系为基准的立法旨趣。开展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自古以来,“天理、国法、人情”皆是民心、民意、民情的深度表达,法律的权威最终来自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与依循。宋代判牍中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慎”之严谨公正,“恤”之宽大慈悲,集中体现于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和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之中。法治文化的包容性在“慎”与“恤”的平衡中得以彰显,如在历代立法中对情理法的综合考量、对断罪“具引律令格式正文”等慎重态度,以及在立户、田课、赋役、赏赐、刑罚等方面对社会弱势群体均设置优待措施等,这些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无不体现着中华法系文明的德法融合以及对“道法者治”这一公正原则的追求,德治、法治的本、用关系在历代实践中实现了互动转化和辩证统一。

“明定责成”政务机制为核心的执法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执法之核心即公职人员运用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司马光《资治通鉴》载,“李林甫领吏部尚书,日在政府”。此处所谓“政府”即宰臣议事场所——政事堂,与当代“政府”之内涵与功能已较为接近。法文化不只是条文或判例的集合,它也是社会成员在识别、制定、执行规范等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活动,研究法文化需要充分考量人的因素。中国古代以吏治为手段保障公正执法司法的治理理念和制度规定,诞生了一大批清官廉吏,对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完善执法司法权力运作机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化有为无”辩证思维为指引的司法哲学。“无”是传统哲学中基本的、重要的理论命题,并最终成为中国传统哲学基本范畴之一。“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无”是万物的源起及其生成变化的动力,是力量和智慧的源泉,老子有关“无为”思想则来自“有无相生”的理论,并成为我国古代辩证思想的历史渊源。古代中国“无刑”“无讼”“无狱”“无冤”等以“无”为核心的司法理念,均受到传统文化辩证法思维的浸染与渗透。“无刑”意在尽量减少刑罚适用,《尚书·大禹谟》载,早在远古时期,舜帝曾夸赞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及至宋代,亦有“刑期无刑,要归于德”。“无讼”意在使纠纷得以化解以达和谐,“天下无讼”作为古代中国的一种价值追求,展现了中国文化以文德治天下、崇礼尚和的人文品质与博大情怀。“无狱”意指官府通过根刷案牍处置积案,及时处置稽留嫌犯的法律行为,“无留刑禁”“狱犴皆空”成为历代王朝政治清明的重要标识。“无冤”是司法在实效中的理想追求,春秋辛钘描述理想之政:“圣主在上,廓然无形,寂然无声,官府若无事,朝廷若无人。无隐士,无轶民,无劳役,无冤刑。四海之内,莫不仰上之德,象主之指。”《资治通鉴·汉纪》已将“天下无冤民”作为官员获得褒奖的政绩之一。元代王與《无冤录》言:“洗冤不如民自以不冤,平冤又不若天下之无冤。”无冤理念在古代中国以上诉和禁止告状不受理等制度为依托,官吏通过详察案情,以达消除冤狱、慎刑止杀之目的,“雪活人命”被视为官僚重要德政治迹。

“下会其度”社会效果为标准的守法浸润。“法治”不是少数人的活动,而是所有人共同奋斗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事业。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所谓“知法守法”,离不开普法活动。人人守法状态的形成,主要依赖于广大民众内心的法信仰、法感情和对法律规则的自觉遵守。在我国古代,尽管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与现代社会有本质差异,却产生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方式。在普法形式、普法载体、普法内容、普法文化等方面不乏可圈可点之处。以普法形式及载体为例,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专门的法官、法吏负责向百姓教授法律知识;汉朝以书面方式张挂法律文书,召集民众一起进行口头讲读;唐朝于科举考试中专设明法一科,“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两宋律学教育大盛,一时将“读律”与“读书”相提并论;明清两朝大兴“讲读律令”之风,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此外,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方言区以当地语言讲解,不识字的民众则以图像、歌诀等通俗便利的方式以明律法内容,达至宣传效果的最大化。与不同时代媒体发展状态相适应,中国古代法律宣传的载体较为多样,民间故事、章回小说、戏剧弹词、科考试题、判例判牍、法谚歌诀、楹联壁记等,无不承载着传统法律文化信息,成为当时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部分内容甚至成为经久不衰的经典之作。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肩负的时代使命。要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循着经由世代传承所积淀的文化品格、尊崇的精神品质,不断探索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涵养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现代法治理念,为人类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宋时期官僚叙复法转型研究”(23BFX19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院长)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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