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中一个亟需重视问题
编辑:2023-05-17 10:16:21
——司法鉴定纠纷处理与防治对策
邹明理
司法鉴定管理是司法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在司法鉴定领域,当事人因对涉诉鉴定事项的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依据与标准、鉴定意见等问题发生质疑,引起鉴定投诉、举报的事件日益增多。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投诉举报方式极为激烈,与鉴定机构、鉴定人以至鉴定管理部门发生争执,甚至酿成对抗性的矛盾纠纷,成为社会不安定和谐的一个局部因素。这种纠纷虽不如“医闹”严重,但值得相关方面高度重视,以防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和制定处理鉴定纠纷的有效对策,对于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有着积极的现实作用。
一、司法鉴定纠纷与鉴定异议、鉴定分歧的区别
在司法鉴定实践方面,对于鉴定过程和结果,常会出现三种不同的负面看法或意见,分清其中的不同性质,是处理好鉴定纠纷的前提条件。
一是鉴定异议。多数鉴定事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委托方都可能对鉴定程序或鉴定实体提出异议。所谓鉴定异议,是指上述各方对涉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或不同意见,要求鉴定人给以说明。这种“异议”,多数反映方式平和,一般不会发展成为鉴定纠纷。
二是鉴定分歧。是指不同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之间,对同一鉴定事项的同一个鉴定要求,经过鉴定所出具的不同鉴定意见。这种分歧仅出现于鉴定主体之间(含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下同),分歧的范围也局限于鉴定结果,争议的性质也是技术方面的不同认识,多数情况下不会发展为鉴定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言语冲突或行为纠纷。解决“鉴定分歧”,一般不需要鉴定主体之间、鉴定主体与鉴定委托方之间,或鉴定主体与当事人之间,或者鉴定主体与鉴定管理部门之间插手,而是司法机关按鉴定程序进行重新鉴定。但有时候,鉴定意见分歧对于己不利一方当事人,可能找相对方鉴定主体进行“说理”或“报复”,所以,要警惕鉴定分歧可能对鉴定主体的另一方引起的“消极反应”。
三是鉴定纠纷。多半是当事人或鉴定委托方(指诉前鉴定或非诉鉴定委托方)与鉴定主体之间因对鉴定意见的激烈争执而发生的矛盾冲突行为。鉴定纠纷爆发的主因,常是鉴定意见可能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或者鉴定意见已经给诉讼当事人一方造成了“不利后果”。鉴定纠纷争执的焦点,主要表现在鉴定实体方面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上。因为有些技术问题的是非判断较为困难,争论的余地较大,不如鉴定程序问题的是非界限明确。鉴定纠纷的诉求主体,主要是当事人或非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且均为自然人;被诉主体通常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时也会牵涉到鉴定管理部门。笔者曾见到一案的鉴定纠纷,鉴定人、鉴定机构、省级鉴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律师五个主体均成被告。鉴定纠纷,是当前鉴定管理领域出现率较高、冲突程度较激烈、处理难度较大的一个棘手问题。
二、当前“鉴定纠纷”的表现形式及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我国当前出现鉴定纠纷占鉴定事项总数的比例不高,就总体而言,仅占千分之几或百分之几,但在不同诉讼类别和鉴定专业中发生鉴定纠纷的差别较大。刑事鉴定中发生鉴定纠纷的比例较少,行政诉讼鉴定中出现的鉴定纠纷极少,民事鉴定中发生的鉴定纠纷比例较高。从鉴定业务类别上看,人身伤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文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保险理赔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鉴定事项出现鉴定纠纷的比例较高。从鉴定性质上分析,司法鉴定中的纠纷低于非司法鉴定;非司法鉴定中的诉前鉴定、诉外鉴定纠纷高于其他非诉鉴定。从鉴定委托主体分析,当事人委托的鉴定高于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上各种鉴定引发鉴定纠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举报投诉。鉴定纠纷的举报投诉与鉴定质疑(异议)有较大区别。多为言词激烈、火药味浓、要求苛刻、投诉面广(从地方到中央各部门)、出现频率高(连续多次、时间延续几个月以至几年);受理主体除纪检监察、鉴定管理、司法机关外,常有人大、政协等。举报投诉方式除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外,常辅之以连续登门上访。
2、网络披露或大众媒体曝光。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强烈不满的,以网上点名的为多。也有通过登报或私人“新闻”发布会,以巧妙方式透露对鉴定的质疑。这种非官方媒体形式,片面性、迷惑性较大。司法机关、鉴定管理部门也难以及时澄清视听。
3、到鉴定机构或找鉴定人当面质询、吵闹。这是最常见的鉴定纠纷表现形式,几乎每一件纠纷都会出现多次,但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因其威严性而常能避免。有的是连续几天甚至几个月静候不走,不断纠缠。有的在鉴定受理前或受理后,尚未实施鉴定前,当事人一方就以这种形式给鉴定主体施“下马威”。
4、聚众抗议。有的鉴定事项涉及的标的较大、关系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但鉴定结果又于己不利,或者当事人在诉讼中受的委屈或冤屈较深而迁怒于鉴定,或者因鉴定意见确有不公表现,遂组织亲友或雇用不知情者,结队到鉴定机构门前或其所属上级党政部门提抗议、喊口号、贴标语、开声讨会等,要求领导出面答复其过分要求。这种强烈形式虽出现稀有,但影响恶劣。笔者每年都曾目睹几次。
5、殴打鉴定人、损坏鉴定机构财物。有的当事人,因觉鉴定意见于己不利,法院判决可能导致的损失重大,或者判决已经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或者多地投诉、上访未能满足自己的“要求”,愤怒之下,竟到鉴定机构抓人、打人,辱骂相关人员,撕烂其衣服,强占其办公室,损毁办公用具,有的还砸烂、取走鉴定机构吊牌。
6、向鉴定主体实施讹诈。有的当事人自认为“闹事获胜理由充分”,或者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对其诉求作了不利判决,自觉“冤屈”而又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要挟鉴定机构赔偿其高额损失,不满足其10万、百万诉求就长期静坐,并将遗嘱血书、到中央各部委申冤的诉状展示于众。
7、以自杀或杀人相威胁。有的当事人,由于对处理鉴定纠纷的诉求过高,不可能得到满足,或者双方的激烈矛盾未得到缓解,提出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声言以杀鉴定人相威逼,极个别者,作出跳楼、吃毒药的恐吓姿态。这是一种最值得重视的冲突行为。尽管这些威胁多属虚张声势,可一旦实施,损失和影响是难以挽回的。在我国个别地区并非没有先例。
司法鉴定纠纷虽属诉讼纠纷中一个局部表现,但其消极影响是不能小视的。首先,它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因为在不少案件中鉴定是一个重要环节,这个环节发生纠结,其他环节就可能被停滞。在刑事诉讼中它会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序推进;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它会造成取证、开庭、判决的中断。其次,它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精神负担。一旦出现鉴定纠纷,当事人双方都会产生互动,各为自己的利益奔走,消耗钱财不说,还可能酿成激烈的矛盾冲突。第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遭受多种损害,甚至会增多鉴定的失真。鉴定主体遭到鉴定纠纷的冲击,不仅人力、物力、财力受到损失,名誉地位也会受到不客观评价。有的鉴定主体为了自保平安、减少风险,不顾鉴定标准,多出具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鉴定人不敢说真话,不同意见不敢写入鉴定书,鉴定人负责制度形同虚设。第四,司法鉴定纠纷常常牵动党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鉴定管理等多个方面,有的甚至闹得“四邻”不安,不同程度地影响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是导致社会不安定和谐的一个因素。
三、司法鉴定纠纷应急处理对策
(一)处理鉴定纠纷需要五个方面协同配合
鉴定纠纷的发生,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处理鉴定纠纷不仅是鉴定主体与当事人双方的事,需要鉴定主体、鉴定管理部门、鉴定行业组织、鉴定委托方(主要是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律师五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切不可推卸责任,甚至助长吵闹、火上浇油。其中,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是处理鉴定纠纷的主要责任主体,应从始至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鉴定管理部门是处理鉴定纠纷的组织主体,要从鉴定行政管理角度做好调查、劝导、调解、辨明纠纷是非的工作。鉴定协会应从行业管理角度,从执业道德、纪律、技术标准与规范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为劝导与处理提供依据。鉴定委托方要站在中立立场说明鉴定的是非、说明鉴定意见采信与否的依据及鉴定方的责任所在。辩护律师应从法律与科学角度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劝解。实践证明,律师的话往往效果较好。
(二)处理鉴定纠纷应掌握的一般原则
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鉴定主体技术过错或工作瑕疵方面的原因,又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鉴定活动的支持配合或对鉴定过程及结果理解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鉴定委托方(主要是人民法院)对鉴定结果解释方法方面的原因,有时还有社会其他因素的掺和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鉴定主体和鉴定管理部门要根据每一鉴定事项引发纠纷的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但总体上要把握一些共同性原则。
第一,三方配合,积极主动,找准出现纠纷的原因。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主体以及人民法院要全面认识鉴定纠纷产生的真实原因,积极主动做好鉴定纠纷处理工作。前已论及,鉴定纠纷的引起,主要与鉴定主体、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方有关。当事人一方提出纠纷诉求,都是有一定主、客观原因的。当事人引起的鉴定纠纷,理由虽不完全正确,但总有一些合理性。三方面要协商,找准引起纠纷的主因与次因,分工负责解决。当前,对鉴定纠纷的认识有三种不正确的态度。一是认为鉴定纠纷都是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造成的,他们认为,如果鉴定无错,何来纠纷?有的甚至武断认为都是社会鉴定机构的过错。因此,一旦出现纠纷,都指责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二是认为鉴定纠纷与自己无关,都是当事人无理或其他方面的工作不当造成,不主动查找自己的责任,消极对待鉴定纠纷。三是认为鉴定纠纷自己无力处理,“解铃只有系铃人”,只有鉴定机构才能说清楚,当事人向其提起诉求,就直接推给鉴定机构。这三种片面认识如不加纠正,鉴定纠纷只会扩大、增多,而且难以处理。当事人对鉴定不满,有多种原因,不加分析地指责鉴定主体“过错”或当事人“无理”都是片面的。要三方面共同寻找原因,查清对鉴定质疑的症结所在,才能有效平息鉴定纠纷,互相指责、推诿是于事无补的。
第二,重视投诉举报,将鉴定质疑和异议处理于酿成鉴定纠纷的萌芽状态。投诉和举报(含上访)是鉴定纠纷出现的前兆,不少纠纷就是因前期工作不及时,由“小事”酿成“大事”。
第三,热情接待,态度理性,耐心劝解,不激化矛盾。有的鉴定纠纷仅凭信函答复或电话解释是难以奏效的,当事人常采用“上门说理”方式解决。表现形式是情绪激烈,态度生硬,要求很高。鉴定主体一方切不可据理对抗,只能耐心对话。不少激烈矛盾冲突,都是由于接待工作不理性造成的。
第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守科学正义与法律正义底线。当事人提出的鉴定质疑和诉求常常是多方面的,鉴定主体可以作出说明或解释。如其中确有技术性错误或鉴定文书规范性方面的错误,应当作出纠错或补正的承诺;如属法律程序方面的缺陷或错误,可指出解决遗留问题的途径,或者将处理遗留问题的建议转告鉴定委托方(主要是人民法院)。但必须坚守科学和法律正义底线。如鉴定的法律程序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错误,鉴定科学原理、技术方法、技术标准、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确实没有差错的,应当依法、依理细心解释。不能为了缓和矛盾,无根据地采取“承认鉴定有错”、“应当撤销鉴定书”等“缓兵之计”。无原则的退步,反会深化矛盾,给各相关方处理鉴定纠纷的后续工作造成被动。
(三)处理鉴定纠纷的应急措施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及时做好先期的鉴定询问答复或鉴定上访的接谈工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鉴定有意见,如是信函咨询或投诉,鉴定主体要及时、热情、诚恳地给以口头或书面答复。答复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气要婉转、平和,不能带情绪或刺激性,以免引起对方误解或不满。如是上门投诉,要热情接待,虚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耐心解释其所持疑点;如鉴定确有差错,应当面道歉,承诺将按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纠正。此时,千万不能将鉴定质疑上升为鉴定纠纷,或将鉴定纠纷激烈化、扩大化。
2、相关领导出面进行劝解,承担相应责任,平息情绪,缓和矛盾。如当事人情绪激烈,接待人员或鉴定人再三交谈、劝说无效,室主任或机构负责人要出面做工作,不使矛盾激化。坚持多对话,不对抗。
3、对于当事人中出现的不文明、不礼貌言行,应耐心劝解,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有的当事人,在接谈过程中出现骂人、撕扯、砸办公用具等行为,要说理、制止,采取劝解的方法,缓和其情绪。
4、对于坚持不走或者反复登门吵闹的当事人,要及时报告所属的鉴定管理部门,由多方面共同做工作,多层次化解矛盾。
5、对于涉及鉴定材料来源、鉴定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鉴定文书瑕疵、鉴定意见争议等多层面的鉴定纠纷,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主要是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律师、鉴定管理部门几方沟通,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若当事人诉求的问题确属事实,应共同商讨补救解决的办法。许多事实证明,有的鉴定纠纷,虽然当事人要求很苛刻,态度很强硬、无理,但其律师或办案的人民法院出面劝解效果较好。所以,遇到较复杂的鉴定纠纷,鉴定机构事先与上述三方通告情况是有好处的。
6、对于聚众抗议、哄闹、静坐等激烈、复杂的鉴定纠纷应由鉴定机构、鉴定管理部门负责人出面做劝说、解释工作,与纠纷行为领头人协商,先解散队伍、停止哄闹,后商谈解决鉴定纠纷的办法。解决此类鉴定纠纷,应坚持采用“宜散不宜聚”、“宜分不宜合”、“宜冷不宜热”的步骤。如无打、砸、抢行为出现,决不能报请保安、110介入,以防激化矛盾。
7、对于网络和大众媒体曝光的鉴定纠纷行为,可由鉴定管理部门和委托方与媒体单位协商,在一定场合,对鉴定纠纷的真实情况予以澄清,防止“新闻炒作”使问题发酵。
8、鉴定行业组织应对鉴定纠纷的诉求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如主要属于技术争议纠纷,可组织同行鉴定专家进行评定,在分清是非和责任后,鉴定主管部门会同各方进行调解。
9、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要分别制定鉴定纠纷的应急处理预案。鉴定机构尤如医疗机构,其职业本身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出现纠纷难以避免。在我国目前,“鉴闹”虽不如“医闹”严重,但要防微杜渐。鉴定纠纷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机制,包括一般鉴定纠纷和重大鉴定纠纷的处理原则、主体、步骤、方法、协调配合、紧急措施、处理结果及其评估等。特别是,鉴定机构、鉴定管理部门、鉴定协会要根据全国、本地区和不同鉴定专业出现鉴定纠纷的特点,共同研制一般鉴定纠纷和重大鉴定纠纷处理机制的实施预案。“预则立,不预则废”。处理鉴定纠纷是一项长期的鉴定管理工作,必须有长期打算。
四、减少司法鉴定纠纷的保障措施思考
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鉴定纠纷是难免的,但是可以减少和防治的。减少鉴定纠纷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采取预防措施,但最有效、最主动的是从鉴定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鉴定管理四个方面入手。
(一)司法机关委托鉴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鉴定材料要遵守合法性、真实性原则;要满足鉴定技术标准要求,要经过法庭质证,要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鉴定要求须征得双方同意;鉴定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应有的知情权。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客观、符合技术要求的鉴定材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风险。
(二)鉴定机构受理鉴定要严把“五关”
1、司法鉴定要按法定的范围受理。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公安、国安、检察、法院)按诉讼法律规定的鉴定程序,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的鉴定。有些鉴定纠纷,就是未按法律规定乱受理鉴定引起的。当前,许多当事人、律师以至鉴定机构并不完全了解这一点,将什么鉴定都视为司法鉴定。“有请必鉴”倾向严重,由此引起的纠纷也较多。
2、诉前鉴定的受理要严格控制。按法律规定,诉前鉴定受理只限于两种情形: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诉前鉴定受理控制不严,受理范围远远超出这两种情形,是引起鉴定纠纷的常见原因。
3、非诉鉴定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受理。是指委托方不以起诉为目的,为解决某些纠纷或争议,对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进行的行政执法鉴定或党纪政纪查处鉴定。但常有个人委托的鉴定。鉴定实践中,非诉鉴定受理控制不严,是导致鉴定纠纷的重要原因。
4、要严格禁止受理“诉外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已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司法鉴定,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私自委托鉴定机构再鉴定。这种非法定委托,鉴定机构受理时一定要审查清楚,否则,即构成违法受理。这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时,诉后鉴定也是不能受理的。是指案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甚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一方不服,不按上诉或申诉程序规定,私自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此种违法受理鉴定,必然引起鉴定纠纷,鉴定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5、鉴定咨询的性质要与司法鉴定、诉前鉴定、非诉鉴定严格区别。前者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询问、审查、征求意见的非鉴定活动,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有证据效力;后者是按法律法规进行的鉴定活动,鉴定意见具有为起诉提供证据材料和为行政执法提供证据的作用。目前,因鉴定咨询意见引起鉴定纠纷的不是个别现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咨询意见,一定要明确性质并注明其适用范围——“本咨询不属司法鉴定、诉前鉴定、非诉鉴定,咨询意见不具备证据材料效力”。司法鉴定“为社会安定化解矛盾”,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鉴定实施要做好四个环节的工作
1、鉴定参与人要搭配合理。一个鉴定事项,应指定或选择三名以上鉴定人实施鉴定,且专业特长、业务能力、鉴定经验要取长补短,优化组合,人员不能出现畸形结构。有的鉴定机构将两个新手划入一个“作业组”,而被摇号选中,造成多次鉴定差错。
2、严格按鉴定工作流程实施鉴定。每人应先分别鉴定,写出鉴定步骤、方法、依据、意见初稿,然后共同讨论、研究。鉴定活动是科学实证活动,每个人都要亲自观察、比较、实验、分析论证,“一人为主、其他人同意”的操作方式是绝对禁止的,是鉴定出错的常见原因。
3、严格实行鉴定内部复核、讨论程序,出现不同意见,坚持反复鉴定、研究。认识科技问题不怕有分歧、争议,就怕不坚持原则、出现一边倒倾向。通过对鉴定分歧或争议的实验与研究,使鉴定意见更加客观真实,使主观与客观更加接近。对于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应组织本机构内同专业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在鉴定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获得一致意见;若各有依据的不同意见,按鉴定人负责制规定处理。
4、认真制作鉴定文书。鉴定书是鉴定规范、鉴定水平、鉴定质量的集中体现,是鉴定的整体包装。鉴定书的格式、内容、文字表述、图像图表制作都要符合规范,尤其是鉴定步骤、方法、原理、依据、标准要按科技与法律要求阐述清楚。现在许多鉴定书没有阐明鉴定方法、原理、依据、标准,关键内容只有几十个字,与发电报相似,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明,是引起鉴定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只要上述鉴定实体方面符合科学与法律要求,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方面无懈可击,即使出现鉴定纠纷,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较主动,有足够底气向当事人解释、说明。一份错误百出的鉴定书,要用千言万语去平息当事人的怨气是困难的。
(四)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鉴定主体的鉴定能力和管理水平
1、要重视鉴定人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鉴定人的鉴定能力。鉴定人的思想、法律、鉴定专业素质高低,是决定鉴定质量高低的基础。减少鉴定纠纷,首先要从鉴定人抓起。目前,各类鉴定人三个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基础培训勉强可以,专业培训太弱。许多鉴定人虽具备资格,但不能独立从事鉴定活动。准入时未经专业考试,能力验证属“集体作业”,根本不能检验鉴定人的个人能力。因此,鉴定人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应当重视。对现有鉴定人的三个素质和独立鉴定能力应进行审查考核,确实合格的才有权出具鉴定意见书,不合格或独立鉴定能力较弱的,一律进行专业培训三个月至半年。新进入鉴定队伍的,应按专业要求进行考试。专业水平不达标的,要停止登记。这项工作,部、省两级管理部门要共同抓。
2、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要督促鉴定机构抓好鉴定操作规程、鉴定技术标准、鉴定文书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投诉举报等项工作的管理、指导,每项鉴定都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评估。省级鉴管部门应配备鉴定督导专家,将鉴定缺陷或失误压缩到最低限度,从监管渠道堵塞鉴定纠纷的产生。
3、要严格控制社会上助长鉴定纠纷滋生的消极因素。目前鉴定纠纷的发生除与当事人、鉴定主体、鉴定委托方、鉴定管理部门有关外,社会上消极因素的指引也不可忽视。有的非法“鉴定咨询公司”或“游走鉴定人”,专门给当事人出歪点子,无依据地出具鉴定咨询意见,有意或无意地忽悠当事人,客观上制造鉴定纠纷。鉴定管理部门要随时注意调查、掌控这种消极因素。对于非法执业和从中捣乱者要依法处理。凡属与诉讼有关的鉴定咨询,一定要纳入依法管理范围。有的大城市有非法的“鉴定咨询公司”,专门设计、指导“鉴闹”,鉴定管理部门应调查、取缔。
4、省级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协会,要设立评估、处理鉴定纠纷的专门机构和鉴定专家咨询小组。鉴定纠纷处理需要各方面配合、支持,但鉴定纠纷的原因、性质、责任认定,主要是涉及鉴定技术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该专业的鉴定专家共同解决,光靠劝解是不行的。一定要有中立的权威专家机构进行评断,并向当事人说明。如当事人仍不服,可建议人民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科学问题应有科学的解决方式,光靠双方逗嘴劲、扯横筋,是不合法、不文明的处理纠纷的行为。
(本文原载于《中国司法》2014年第6期)
司法鉴定管理中一个亟需重视问题
——司法鉴定纠纷处理与防治对策
邹明理
司法鉴定管理是司法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在司法鉴定领域,当事人因对涉诉鉴定事项的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依据与标准、鉴定意见等问题发生质疑,引起鉴定投诉、举报的事件日益增多。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投诉举报方式极为激烈,与鉴定机构、鉴定人以至鉴定管理部门发生争执,甚至酿成对抗性的矛盾纠纷,成为社会不安定和谐的一个局部因素。这种纠纷虽不如“医闹”严重,但值得相关方面高度重视,以防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和制定处理鉴定纠纷的有效对策,对于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有着积极的现实作用。
一、司法鉴定纠纷与鉴定异议、鉴定分歧的区别
在司法鉴定实践方面,对于鉴定过程和结果,常会出现三种不同的负面看法或意见,分清其中的不同性质,是处理好鉴定纠纷的前提条件。
一是鉴定异议。多数鉴定事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委托方都可能对鉴定程序或鉴定实体提出异议。所谓鉴定异议,是指上述各方对涉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或不同意见,要求鉴定人给以说明。这种“异议”,多数反映方式平和,一般不会发展成为鉴定纠纷。
二是鉴定分歧。是指不同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之间,对同一鉴定事项的同一个鉴定要求,经过鉴定所出具的不同鉴定意见。这种分歧仅出现于鉴定主体之间(含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下同),分歧的范围也局限于鉴定结果,争议的性质也是技术方面的不同认识,多数情况下不会发展为鉴定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言语冲突或行为纠纷。解决“鉴定分歧”,一般不需要鉴定主体之间、鉴定主体与鉴定委托方之间,或鉴定主体与当事人之间,或者鉴定主体与鉴定管理部门之间插手,而是司法机关按鉴定程序进行重新鉴定。但有时候,鉴定意见分歧对于己不利一方当事人,可能找相对方鉴定主体进行“说理”或“报复”,所以,要警惕鉴定分歧可能对鉴定主体的另一方引起的“消极反应”。
三是鉴定纠纷。多半是当事人或鉴定委托方(指诉前鉴定或非诉鉴定委托方)与鉴定主体之间因对鉴定意见的激烈争执而发生的矛盾冲突行为。鉴定纠纷爆发的主因,常是鉴定意见可能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或者鉴定意见已经给诉讼当事人一方造成了“不利后果”。鉴定纠纷争执的焦点,主要表现在鉴定实体方面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上。因为有些技术问题的是非判断较为困难,争论的余地较大,不如鉴定程序问题的是非界限明确。鉴定纠纷的诉求主体,主要是当事人或非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且均为自然人;被诉主体通常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时也会牵涉到鉴定管理部门。笔者曾见到一案的鉴定纠纷,鉴定人、鉴定机构、省级鉴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律师五个主体均成被告。鉴定纠纷,是当前鉴定管理领域出现率较高、冲突程度较激烈、处理难度较大的一个棘手问题。
二、当前“鉴定纠纷”的表现形式及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我国当前出现鉴定纠纷占鉴定事项总数的比例不高,就总体而言,仅占千分之几或百分之几,但在不同诉讼类别和鉴定专业中发生鉴定纠纷的差别较大。刑事鉴定中发生鉴定纠纷的比例较少,行政诉讼鉴定中出现的鉴定纠纷极少,民事鉴定中发生的鉴定纠纷比例较高。从鉴定业务类别上看,人身伤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文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保险理赔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鉴定事项出现鉴定纠纷的比例较高。从鉴定性质上分析,司法鉴定中的纠纷低于非司法鉴定;非司法鉴定中的诉前鉴定、诉外鉴定纠纷高于其他非诉鉴定。从鉴定委托主体分析,当事人委托的鉴定高于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上各种鉴定引发鉴定纠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举报投诉。鉴定纠纷的举报投诉与鉴定质疑(异议)有较大区别。多为言词激烈、火药味浓、要求苛刻、投诉面广(从地方到中央各部门)、出现频率高(连续多次、时间延续几个月以至几年);受理主体除纪检监察、鉴定管理、司法机关外,常有人大、政协等。举报投诉方式除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外,常辅之以连续登门上访。
2、网络披露或大众媒体曝光。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强烈不满的,以网上点名的为多。也有通过登报或私人“新闻”发布会,以巧妙方式透露对鉴定的质疑。这种非官方媒体形式,片面性、迷惑性较大。司法机关、鉴定管理部门也难以及时澄清视听。
3、到鉴定机构或找鉴定人当面质询、吵闹。这是最常见的鉴定纠纷表现形式,几乎每一件纠纷都会出现多次,但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因其威严性而常能避免。有的是连续几天甚至几个月静候不走,不断纠缠。有的在鉴定受理前或受理后,尚未实施鉴定前,当事人一方就以这种形式给鉴定主体施“下马威”。
4、聚众抗议。有的鉴定事项涉及的标的较大、关系到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但鉴定结果又于己不利,或者当事人在诉讼中受的委屈或冤屈较深而迁怒于鉴定,或者因鉴定意见确有不公表现,遂组织亲友或雇用不知情者,结队到鉴定机构门前或其所属上级党政部门提抗议、喊口号、贴标语、开声讨会等,要求领导出面答复其过分要求。这种强烈形式虽出现稀有,但影响恶劣。笔者每年都曾目睹几次。
5、殴打鉴定人、损坏鉴定机构财物。有的当事人,因觉鉴定意见于己不利,法院判决可能导致的损失重大,或者判决已经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或者多地投诉、上访未能满足自己的“要求”,愤怒之下,竟到鉴定机构抓人、打人,辱骂相关人员,撕烂其衣服,强占其办公室,损毁办公用具,有的还砸烂、取走鉴定机构吊牌。
6、向鉴定主体实施讹诈。有的当事人自认为“闹事获胜理由充分”,或者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对其诉求作了不利判决,自觉“冤屈”而又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要挟鉴定机构赔偿其高额损失,不满足其10万、百万诉求就长期静坐,并将遗嘱血书、到中央各部委申冤的诉状展示于众。
7、以自杀或杀人相威胁。有的当事人,由于对处理鉴定纠纷的诉求过高,不可能得到满足,或者双方的激烈矛盾未得到缓解,提出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声言以杀鉴定人相威逼,极个别者,作出跳楼、吃毒药的恐吓姿态。这是一种最值得重视的冲突行为。尽管这些威胁多属虚张声势,可一旦实施,损失和影响是难以挽回的。在我国个别地区并非没有先例。
司法鉴定纠纷虽属诉讼纠纷中一个局部表现,但其消极影响是不能小视的。首先,它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因为在不少案件中鉴定是一个重要环节,这个环节发生纠结,其他环节就可能被停滞。在刑事诉讼中它会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序推进;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中它会造成取证、开庭、判决的中断。其次,它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精神负担。一旦出现鉴定纠纷,当事人双方都会产生互动,各为自己的利益奔走,消耗钱财不说,还可能酿成激烈的矛盾冲突。第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遭受多种损害,甚至会增多鉴定的失真。鉴定主体遭到鉴定纠纷的冲击,不仅人力、物力、财力受到损失,名誉地位也会受到不客观评价。有的鉴定主体为了自保平安、减少风险,不顾鉴定标准,多出具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鉴定人不敢说真话,不同意见不敢写入鉴定书,鉴定人负责制度形同虚设。第四,司法鉴定纠纷常常牵动党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鉴定管理等多个方面,有的甚至闹得“四邻”不安,不同程度地影响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是导致社会不安定和谐的一个因素。
三、司法鉴定纠纷应急处理对策
(一)处理鉴定纠纷需要五个方面协同配合
鉴定纠纷的发生,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处理鉴定纠纷不仅是鉴定主体与当事人双方的事,需要鉴定主体、鉴定管理部门、鉴定行业组织、鉴定委托方(主要是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律师五个方面从不同角度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切不可推卸责任,甚至助长吵闹、火上浇油。其中,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是处理鉴定纠纷的主要责任主体,应从始至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鉴定管理部门是处理鉴定纠纷的组织主体,要从鉴定行政管理角度做好调查、劝导、调解、辨明纠纷是非的工作。鉴定协会应从行业管理角度,从执业道德、纪律、技术标准与规范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为劝导与处理提供依据。鉴定委托方要站在中立立场说明鉴定的是非、说明鉴定意见采信与否的依据及鉴定方的责任所在。辩护律师应从法律与科学角度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劝解。实践证明,律师的话往往效果较好。
(二)处理鉴定纠纷应掌握的一般原则
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鉴定主体技术过错或工作瑕疵方面的原因,又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鉴定活动的支持配合或对鉴定过程及结果理解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鉴定委托方(主要是人民法院)对鉴定结果解释方法方面的原因,有时还有社会其他因素的掺和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鉴定主体和鉴定管理部门要根据每一鉴定事项引发纠纷的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但总体上要把握一些共同性原则。
第一,三方配合,积极主动,找准出现纠纷的原因。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主体以及人民法院要全面认识鉴定纠纷产生的真实原因,积极主动做好鉴定纠纷处理工作。前已论及,鉴定纠纷的引起,主要与鉴定主体、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方有关。当事人一方提出纠纷诉求,都是有一定主、客观原因的。当事人引起的鉴定纠纷,理由虽不完全正确,但总有一些合理性。三方面要协商,找准引起纠纷的主因与次因,分工负责解决。当前,对鉴定纠纷的认识有三种不正确的态度。一是认为鉴定纠纷都是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造成的,他们认为,如果鉴定无错,何来纠纷?有的甚至武断认为都是社会鉴定机构的过错。因此,一旦出现纠纷,都指责鉴定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二是认为鉴定纠纷与自己无关,都是当事人无理或其他方面的工作不当造成,不主动查找自己的责任,消极对待鉴定纠纷。三是认为鉴定纠纷自己无力处理,“解铃只有系铃人”,只有鉴定机构才能说清楚,当事人向其提起诉求,就直接推给鉴定机构。这三种片面认识如不加纠正,鉴定纠纷只会扩大、增多,而且难以处理。当事人对鉴定不满,有多种原因,不加分析地指责鉴定主体“过错”或当事人“无理”都是片面的。要三方面共同寻找原因,查清对鉴定质疑的症结所在,才能有效平息鉴定纠纷,互相指责、推诿是于事无补的。
第二,重视投诉举报,将鉴定质疑和异议处理于酿成鉴定纠纷的萌芽状态。投诉和举报(含上访)是鉴定纠纷出现的前兆,不少纠纷就是因前期工作不及时,由“小事”酿成“大事”。
第三,热情接待,态度理性,耐心劝解,不激化矛盾。有的鉴定纠纷仅凭信函答复或电话解释是难以奏效的,当事人常采用“上门说理”方式解决。表现形式是情绪激烈,态度生硬,要求很高。鉴定主体一方切不可据理对抗,只能耐心对话。不少激烈矛盾冲突,都是由于接待工作不理性造成的。
第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守科学正义与法律正义底线。当事人提出的鉴定质疑和诉求常常是多方面的,鉴定主体可以作出说明或解释。如其中确有技术性错误或鉴定文书规范性方面的错误,应当作出纠错或补正的承诺;如属法律程序方面的缺陷或错误,可指出解决遗留问题的途径,或者将处理遗留问题的建议转告鉴定委托方(主要是人民法院)。但必须坚守科学和法律正义底线。如鉴定的法律程序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错误,鉴定科学原理、技术方法、技术标准、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确实没有差错的,应当依法、依理细心解释。不能为了缓和矛盾,无根据地采取“承认鉴定有错”、“应当撤销鉴定书”等“缓兵之计”。无原则的退步,反会深化矛盾,给各相关方处理鉴定纠纷的后续工作造成被动。
(三)处理鉴定纠纷的应急措施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及时做好先期的鉴定询问答复或鉴定上访的接谈工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鉴定有意见,如是信函咨询或投诉,鉴定主体要及时、热情、诚恳地给以口头或书面答复。答复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气要婉转、平和,不能带情绪或刺激性,以免引起对方误解或不满。如是上门投诉,要热情接待,虚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耐心解释其所持疑点;如鉴定确有差错,应当面道歉,承诺将按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纠正。此时,千万不能将鉴定质疑上升为鉴定纠纷,或将鉴定纠纷激烈化、扩大化。
2、相关领导出面进行劝解,承担相应责任,平息情绪,缓和矛盾。如当事人情绪激烈,接待人员或鉴定人再三交谈、劝说无效,室主任或机构负责人要出面做工作,不使矛盾激化。坚持多对话,不对抗。
3、对于当事人中出现的不文明、不礼貌言行,应耐心劝解,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有的当事人,在接谈过程中出现骂人、撕扯、砸办公用具等行为,要说理、制止,采取劝解的方法,缓和其情绪。
4、对于坚持不走或者反复登门吵闹的当事人,要及时报告所属的鉴定管理部门,由多方面共同做工作,多层次化解矛盾。
5、对于涉及鉴定材料来源、鉴定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鉴定文书瑕疵、鉴定意见争议等多层面的鉴定纠纷,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主要是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律师、鉴定管理部门几方沟通,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若当事人诉求的问题确属事实,应共同商讨补救解决的办法。许多事实证明,有的鉴定纠纷,虽然当事人要求很苛刻,态度很强硬、无理,但其律师或办案的人民法院出面劝解效果较好。所以,遇到较复杂的鉴定纠纷,鉴定机构事先与上述三方通告情况是有好处的。
6、对于聚众抗议、哄闹、静坐等激烈、复杂的鉴定纠纷应由鉴定机构、鉴定管理部门负责人出面做劝说、解释工作,与纠纷行为领头人协商,先解散队伍、停止哄闹,后商谈解决鉴定纠纷的办法。解决此类鉴定纠纷,应坚持采用“宜散不宜聚”、“宜分不宜合”、“宜冷不宜热”的步骤。如无打、砸、抢行为出现,决不能报请保安、110介入,以防激化矛盾。
7、对于网络和大众媒体曝光的鉴定纠纷行为,可由鉴定管理部门和委托方与媒体单位协商,在一定场合,对鉴定纠纷的真实情况予以澄清,防止“新闻炒作”使问题发酵。
8、鉴定行业组织应对鉴定纠纷的诉求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如主要属于技术争议纠纷,可组织同行鉴定专家进行评定,在分清是非和责任后,鉴定主管部门会同各方进行调解。
9、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要分别制定鉴定纠纷的应急处理预案。鉴定机构尤如医疗机构,其职业本身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出现纠纷难以避免。在我国目前,“鉴闹”虽不如“医闹”严重,但要防微杜渐。鉴定纠纷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机制,包括一般鉴定纠纷和重大鉴定纠纷的处理原则、主体、步骤、方法、协调配合、紧急措施、处理结果及其评估等。特别是,鉴定机构、鉴定管理部门、鉴定协会要根据全国、本地区和不同鉴定专业出现鉴定纠纷的特点,共同研制一般鉴定纠纷和重大鉴定纠纷处理机制的实施预案。“预则立,不预则废”。处理鉴定纠纷是一项长期的鉴定管理工作,必须有长期打算。
四、减少司法鉴定纠纷的保障措施思考
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鉴定纠纷是难免的,但是可以减少和防治的。减少鉴定纠纷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采取预防措施,但最有效、最主动的是从鉴定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鉴定管理四个方面入手。
(一)司法机关委托鉴定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鉴定材料要遵守合法性、真实性原则;要满足鉴定技术标准要求,要经过法庭质证,要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鉴定要求须征得双方同意;鉴定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应有的知情权。司法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客观、符合技术要求的鉴定材料,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风险。
(二)鉴定机构受理鉴定要严把“五关”
1、司法鉴定要按法定的范围受理。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公安、国安、检察、法院)按诉讼法律规定的鉴定程序,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的鉴定。有些鉴定纠纷,就是未按法律规定乱受理鉴定引起的。当前,许多当事人、律师以至鉴定机构并不完全了解这一点,将什么鉴定都视为司法鉴定。“有请必鉴”倾向严重,由此引起的纠纷也较多。
2、诉前鉴定的受理要严格控制。按法律规定,诉前鉴定受理只限于两种情形: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诉前鉴定受理控制不严,受理范围远远超出这两种情形,是引起鉴定纠纷的常见原因。
3、非诉鉴定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受理。是指委托方不以起诉为目的,为解决某些纠纷或争议,对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进行的行政执法鉴定或党纪政纪查处鉴定。但常有个人委托的鉴定。鉴定实践中,非诉鉴定受理控制不严,是导致鉴定纠纷的重要原因。
4、要严格禁止受理“诉外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已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司法鉴定,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私自委托鉴定机构再鉴定。这种非法定委托,鉴定机构受理时一定要审查清楚,否则,即构成违法受理。这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时,诉后鉴定也是不能受理的。是指案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甚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一方不服,不按上诉或申诉程序规定,私自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此种违法受理鉴定,必然引起鉴定纠纷,鉴定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5、鉴定咨询的性质要与司法鉴定、诉前鉴定、非诉鉴定严格区别。前者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询问、审查、征求意见的非鉴定活动,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有证据效力;后者是按法律法规进行的鉴定活动,鉴定意见具有为起诉提供证据材料和为行政执法提供证据的作用。目前,因鉴定咨询意见引起鉴定纠纷的不是个别现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咨询意见,一定要明确性质并注明其适用范围——“本咨询不属司法鉴定、诉前鉴定、非诉鉴定,咨询意见不具备证据材料效力”。司法鉴定“为社会安定化解矛盾”,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鉴定实施要做好四个环节的工作
1、鉴定参与人要搭配合理。一个鉴定事项,应指定或选择三名以上鉴定人实施鉴定,且专业特长、业务能力、鉴定经验要取长补短,优化组合,人员不能出现畸形结构。有的鉴定机构将两个新手划入一个“作业组”,而被摇号选中,造成多次鉴定差错。
2、严格按鉴定工作流程实施鉴定。每人应先分别鉴定,写出鉴定步骤、方法、依据、意见初稿,然后共同讨论、研究。鉴定活动是科学实证活动,每个人都要亲自观察、比较、实验、分析论证,“一人为主、其他人同意”的操作方式是绝对禁止的,是鉴定出错的常见原因。
3、严格实行鉴定内部复核、讨论程序,出现不同意见,坚持反复鉴定、研究。认识科技问题不怕有分歧、争议,就怕不坚持原则、出现一边倒倾向。通过对鉴定分歧或争议的实验与研究,使鉴定意见更加客观真实,使主观与客观更加接近。对于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应组织本机构内同专业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在鉴定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获得一致意见;若各有依据的不同意见,按鉴定人负责制规定处理。
4、认真制作鉴定文书。鉴定书是鉴定规范、鉴定水平、鉴定质量的集中体现,是鉴定的整体包装。鉴定书的格式、内容、文字表述、图像图表制作都要符合规范,尤其是鉴定步骤、方法、原理、依据、标准要按科技与法律要求阐述清楚。现在许多鉴定书没有阐明鉴定方法、原理、依据、标准,关键内容只有几十个字,与发电报相似,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明,是引起鉴定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只要上述鉴定实体方面符合科学与法律要求,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方面无懈可击,即使出现鉴定纠纷,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较主动,有足够底气向当事人解释、说明。一份错误百出的鉴定书,要用千言万语去平息当事人的怨气是困难的。
(四)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提高鉴定主体的鉴定能力和管理水平
1、要重视鉴定人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鉴定人的鉴定能力。鉴定人的思想、法律、鉴定专业素质高低,是决定鉴定质量高低的基础。减少鉴定纠纷,首先要从鉴定人抓起。目前,各类鉴定人三个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基础培训勉强可以,专业培训太弱。许多鉴定人虽具备资格,但不能独立从事鉴定活动。准入时未经专业考试,能力验证属“集体作业”,根本不能检验鉴定人的个人能力。因此,鉴定人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应当重视。对现有鉴定人的三个素质和独立鉴定能力应进行审查考核,确实合格的才有权出具鉴定意见书,不合格或独立鉴定能力较弱的,一律进行专业培训三个月至半年。新进入鉴定队伍的,应按专业要求进行考试。专业水平不达标的,要停止登记。这项工作,部、省两级管理部门要共同抓。
2、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要督促鉴定机构抓好鉴定操作规程、鉴定技术标准、鉴定文书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投诉举报等项工作的管理、指导,每项鉴定都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评估。省级鉴管部门应配备鉴定督导专家,将鉴定缺陷或失误压缩到最低限度,从监管渠道堵塞鉴定纠纷的产生。
3、要严格控制社会上助长鉴定纠纷滋生的消极因素。目前鉴定纠纷的发生除与当事人、鉴定主体、鉴定委托方、鉴定管理部门有关外,社会上消极因素的指引也不可忽视。有的非法“鉴定咨询公司”或“游走鉴定人”,专门给当事人出歪点子,无依据地出具鉴定咨询意见,有意或无意地忽悠当事人,客观上制造鉴定纠纷。鉴定管理部门要随时注意调查、掌控这种消极因素。对于非法执业和从中捣乱者要依法处理。凡属与诉讼有关的鉴定咨询,一定要纳入依法管理范围。有的大城市有非法的“鉴定咨询公司”,专门设计、指导“鉴闹”,鉴定管理部门应调查、取缔。
4、省级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协会,要设立评估、处理鉴定纠纷的专门机构和鉴定专家咨询小组。鉴定纠纷处理需要各方面配合、支持,但鉴定纠纷的原因、性质、责任认定,主要是涉及鉴定技术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该专业的鉴定专家共同解决,光靠劝解是不行的。一定要有中立的权威专家机构进行评断,并向当事人说明。如当事人仍不服,可建议人民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科学问题应有科学的解决方式,光靠双方逗嘴劲、扯横筋,是不合法、不文明的处理纠纷的行为。
(本文原载于《中国司法》2014年第6期)
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