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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守则


编辑:2023-05-17 10:16:21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守则

1、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3、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4、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实行回避(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2.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3.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5、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6、司法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8、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9、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10、司法鉴定人应每年参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1、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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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守则

1、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3、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4、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实行回避(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2.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3.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5、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6、司法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8、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9、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10、司法鉴定人应每年参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1、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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